法規名稱: 南投縣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審核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25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前條全家人口應計算範圍:
  一、無共同生活事實之出嫁女兒或子為他人贅夫者及其配偶、子女。
  二、無共同生活事實之已喪偶之媳、贅婿及其子女。
  三、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四、應徵(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五、在學領有公費。
  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七、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前項人員符合前條第五款情形者,仍列入全家人口應計算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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