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演藝團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6月15日

條文關聯

  演藝團體應依下列規定建立會計制度:
  一、會計年度為每年一月一日至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
  三、設置會計簿籍。各種會計簿籍、會計報告及年度預決算資料,除有
      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於年度結算程序辦理終了後,應保存十年。
  四、經費收支應有憑證。各種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
      者外,於年度結算程序辦理終了後,應保存五年。
  五、年度決算除依預算科目列報外,另應依年度辦理業務活動列載各項
      活動經費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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