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文化局場地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條文關聯

使用本場地器材及設備,應注意維護,如有毀損或短少,使用人應按重置
價格負責賠償。
未經文化局專責人員同意不得擅自啟用燈光、音響、舞台吊具或其他各項
設備,如需增加照明或其他電器等相關設備時,其相關費用及使用後之回
復原狀應經文化局審查同意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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