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本場地器材及設備,應注意維護,如有毀損或短少,使用人應按重置 價格負責賠償。 未經文化局專責人員同意不得擅自啟用燈光、音響、舞台吊具或其他各項 設備,如需增加照明或其他電器等相關設備時,其相關費用及使用後之回 復原狀應經文化局審查同意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