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幼兒園教保服務申訴評議會組織及評議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16日

條文關聯

申評會應自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檢附申訴書影本及相關書
件,通知原措施教保服務機構提出說明。
教保服務機構應自前項書面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擬具說明書連同
關係文件,送申評會,並應將說明書抄送申訴人。但原措施教保服務機構
認申訴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措施,並函知申評會。
原措施教保服務機構屆前項期限未提出說明者,申評會得逕為評議。
第一項期間,於依前條規定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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