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評會應自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檢附申訴書影本及相關書 件,通知原措施教保服務機構提出說明。 教保服務機構應自前項書面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擬具說明書連同 關係文件,送申評會,並應將說明書抄送申訴人。但原措施教保服務機構 認申訴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措施,並函知申評會。 原措施教保服務機構屆前項期限未提出說明者,申評會得逕為評議。 第一項期間,於依前條規定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