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懸掛旗幟及張貼廣告物管理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繳納規費及保證金後,若無法如期使用,須於使用十日前以書面申
請撤銷,方能全額退費,未於十日前申請撤銷,則僅退還保證金。天然災
害或公務急需使用導致無法懸掛,則依無法懸掛日數比例核退規費。
申請人違反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者,環保局經通知申請人改
善而未改善,得視需要代為改善,所需費用由保證金中扣抵。
申請人應於旗幟廣告物懸掛期限屆滿日前,自行拆除完畢。未依期限拆除
者,環保局得視同廢棄物清理之,所需費用由保證金中扣抵,每桿代清理
費新臺幣二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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