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漁筏監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條文關聯

申請以第二條第三款以玻璃纖維強化塑膠積層而成建造之漁筏,其建造應
符合下列之標準:
一、筏之設計與建造圖說,應經合格製造廠之技師簽證負責。
二、筏全長不應超過二十四公尺;筏之最大寬度不應超過五點五公尺。
三、筏甲板面與外底外表間之最大深度不應超過一‧0五公尺。
四、甲板與外底間之空間應全部以發泡材料充填並無艙室可資利用。
五、如裝設有舷牆,應在平直甲板緊接各舷邊舷牆上設洩水口,每舷洩水
    口最小總面積應依附件一公式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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