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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嘉義縣法規標準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0月06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 一、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縣議會議決者。 二、創設、剝奪或限制本縣居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本縣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經縣議會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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