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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嘉義縣挖掘市區道路修建地下工事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0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挖掘道路經核准後,應依照許可規範、期限、位置、面積施工,如未經 主管機關許可,擅自變更者,頒發許可證視同無效,另應補辦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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