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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性侵害被害人補助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律師費用補助標準如下: 一、同一案情律師費用補助最高以新臺幣四萬元為限。 二、具本市低收入戶資格者,其同一案情律師費用得專案辦理,最高以 補助新臺幣八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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