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進修、研究期限如下:
一、全時進修、研究以二年為限,超過二年者,應予留職停薪。
二、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者,校(園)教學或業務仍須親自辦理,
每週最多給予公假一天,但期限不得超過法定修業年限。
三、留職停薪進修、研究者,以學期為單位,期間以二學年為原則。需
延長者,須經服務校(園)同意,並由指導教授出具證明,報請本
府核備;至多以一年為限。
四、教師進修、研究期間,得視實際需要,由校(園)報經本府核准變
更進修、研究方式,以學期為單位,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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