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立各級學校暨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研究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教師進修、研究期限如下:
  一、全時進修、研究以二年為限,超過二年者,應予留職停薪。
  二、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者,校(園)教學或業務仍須親自辦理,
      每週最多給予公假一天,但期限不得超過法定修業年限。
  三、留職停薪進修、研究者,以學期為單位,期間以二學年為原則。需
      延長者,須經服務校(園)同意,並由指導教授出具證明,報請本
      府核備;至多以一年為限。
  四、教師進修、研究期間,得視實際需要,由校(園)報經本府核准變
      更進修、研究方式,以學期為單位,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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