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5月09日

條文關聯

  學生成績評量,除量化紀錄以外,教師應對學生個別學習表現,依評量
  內涵與結果,輔以文字具體描述並為適當之建議;量化紀錄以百分法計
  分,學期結束時,應將日常生活表現、學習領域及彈性課程分數轉換成
  甲、乙、丙、丁、戊五等第,所得之結果即為學期成績。成績轉換方式
  如下:
  一  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  乙等:七十分以上至未滿八十分。
  三  丙等:六十分以上至未滿七十分。
  四  丁等:五十分以上至未滿六十分。
  五  戊等:未滿五十分。
  學生成績評量,自九十一學年度一年級逐年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未實
  施九年一貫課程之學生學習成績評量,各校得參照原「國民中小學學生
  成績考查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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