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積狹小之基地非經補足所缺寬度、深度,地界曲折之基地非經整理,均
不得建築。但該基地之最小面積已達規定寬度及深度或周圍情形確實無法
補足或整理,可供建築使用,並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鄰接地為道路、水溝、軍事設施或公共設施用地者。
二、鄰接土地業已建築完成無法合併建築使用者。
三、因地形上之障礙無法合併使用者。
前項第二款所稱業已建築完成者,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
二、中華民國六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建築法修正公布前領有建造執照之建
築物。
三、在該地區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建築完成之原有建築物。
四、現況為加強磚造或鋼筋混泥土之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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