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市場處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條文關聯

  處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派員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秘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