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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市場處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處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派員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秘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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