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市場處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臺南市市場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
  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一
  人,襄理處務。

  本處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經營一科:臺南市曾文溪以南二十個行政區域市場營運管理規劃、
      民意供需調查、管理員在職訓練、工作計畫、報告彙編、市場自治
      會組織成立與輔導管理、行銷傳統零售市場、獎勵投資市場輔導管
      理及市場閒置空間轉型活化等事項。
  二、經營二科:臺南市曾文溪以北十七個行政區域市場營運管理規劃、
      民意供需調查、管理員在職訓練、工作計畫、報告彙編、市場自治
      會組織成立與輔導管理、行銷傳統零售市場、獎勵投資市場輔導管
      理及市場閒置空間轉型活化等事項。
  三、攤販科:零星攤販、攤販集中場與夜市之輔導、營業秩序督導、場
      地環境衛生維護與食品衛生檢查之協調、稽核、自理組織輔導事項
      、攤販資料建置及攤位攤販集中場規劃作業等事項。
  四、工程科:市場、攤販集中場之建物與設備工程、公共安全與衛生下
      水道接管工程、零星修繕與緊急維修、機電工程、消防安全之整修
      工程、維護保養及管理等事項。
  五、秘書室:掌理文書、研考、法制、印信、檔案、事務、出納、公有
      財產管理、公共關係、新聞聯繫繫、各項採購之發包、訂約事宜及
      不屬其他各科室事項。

  本處置秘書、科長、主任、專員、技正、管理員、科員、技士、助理員
  、技佐及書記。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處設會計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處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派員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秘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處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
  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秘書。
  四、科長。
  五、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處擬定,報請本局轉陳本
  府核定;乙表由本處訂定,報請本局備查並副知本府。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之條文
  ,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