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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供公共使用營業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1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本自治條例施行前,已核准登記之營業場所,應於本自治條例施行後六 個月內,辦妥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並將證明文件影本送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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