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殯儀館火葬場公墓納骨塔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4月22日

條文關聯

  具有下列身份死亡而使用殯儀館設備者,其減免費用標準如下:
  一  符合「台南市社會救助調查要點」第十三點規定經本府列冊有案第
      一款低收入戶及仁愛之家公費院民免收費用,第二、三款低收入戶
      減半收費。
  二  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原因死亡,經報本府核准減免者依照核准金
      額減免之。
  三  現役軍人使用殯儀館者,其規費之收取,除冷凍、冷氣、車輛費外
      得以八折計算。
  四  地檢暑申請使用殯儀館解剖室,免收費用。
  五  無名屍體,自認領之日起,收取冷藏〈凍〉費用,未經認領者,免
      收冷藏(凍)費用。
  六  戶籍設本市且持有榮民之家院民證明之單身榮民死亡使用殯儀館各
      項設備者,其規費減半。
  七  遺體因案情需要無法立即埋(火)葬者,經檢(警)方證明,其冷
      凍規費得予半價計算,冷凍時間逾一個月者,仍以一個月計,並半
      價收費。
  八  軍公教人員,因公死亡經證明者免收費用。
  九  戶籍設本市之人瑞(一00歲),使用殯儀館各項設備免收費用,
      外縣市之人瑞以本市市民應收規費金額減半收取。
  十  戶籍設本市之市民使用本市火葬場設備時,免收火化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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