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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建築空地於開發建築前,應由起造人核算獎勵容積向本府都市發展處提 出申請,經臺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本府核定容積獎 勵額度後,由起造人檢具核定文件向本府建築主管機關申請建築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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