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建築空地於開發建築前,應由起造人核算獎勵容積向本府都市發展處提
  出申請,經臺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本府核定容積獎
  勵額度後,由起造人檢具核定文件向本府建築主管機關申請建築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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