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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核發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申請核發證明書,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費用。但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因 公務需要申請者,得免收取費用。 前項申請費用,每筆地號收取新臺幣二十元;每案發給一份證明書,同 一案每增加一份加收新臺幣二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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