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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現有巷道改道或廢止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條文關聯
第8條
現有巷道申請改道或廢止案經本府核定後,應依公共設施設計圖完成公共 設施建設後,始得發布實施;並應於本府公告欄、申請巷道所在地之區公 所及里辦公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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