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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擬定或變更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時,其計畫書附帶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 方式辦理者,應檢具本府地政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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