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條文關聯

獎勵投資辦理之公共設施對外聯絡道路及附屬設施,得由主管機關優先興
修。
前項對外聯絡道路,必要時,得由投資人一併興闢並依本辦法予以獎勵。
但以該道路無償提供公眾使用者為限。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