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消防局訓練中心場地使用管理及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條文關聯

申請使用本場地、各項器材及視聽設備,應由主管機關工作人員操作或指
導操作,因人為因素造成各項設備故障、損壞者,由申請人按市價或同等
級設備,負責賠償或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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