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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消防局訓練中心場地使用管理及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申請使用本場地、各項器材及視聽設備,應由主管機關工作人員操作或指 導操作,因人為因素造成各項設備故障、損壞者,由申請人按市價或同等 級設備,負責賠償或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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