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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現有巷道之改道或廢止,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經公告一個月徵求異議後, 進行評議。評議通過後其屬現有巷道廢止者即行公告實施;其屬改道者, 應依核准書圖完成公共設施建設後,始得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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