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集中支付處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8月27日

條文關聯

  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秘書。
  四、課長。
  五、會計主任。
  六、人事管理員。
  七、其他經處長邀請或指定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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