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集中支付處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8月27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照高雄市政府財政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高雄市集中支付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財政局局長之命,綜理
  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置副處長,襄理處務。

  本處設左列各課,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第一課:掌理費款支付之審核有關事項。
  第二課:掌理市庫支票之審核有關事項。
  第三課:掌理電腦程式設計、開發規劃及有關事項。

  本處置秘書、課長、稽核、課員、辦事員及書記。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含支付會
  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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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 雄 市 集 中 支 付 處 編 制 表(核 定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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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
  ├──────┼───┼───┼───────┤
  │            │      │      │本職稱之職等,│
  │            │      │      │在「丁、地方機│
  │處        長│簡  任│    一│關職務列等表之│
  │            │      │      │十」未規定前,│
  │            │      │      │暫以簡任第十一│
  │            │      │      │職等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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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本職稱之職等,│
  │            │      │      │在「丁、地方機│
  │副   處   長│簡  任│    一│關職務列等表之│
  │            │      │      │十」未規定前,│
  │            │      │      │暫以簡任第十職│
  │            │      │      │等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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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秘        書│薦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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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課        長│薦  任│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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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稽        核│薦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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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課        員│委  任│  十二│內三人得列薦任│
  ├──────┼───┼───┼───────┤
  │辦   事   員│委  任│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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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書        記│委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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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會計主任│薦  任│    一│              │
  │計├────┼───┼───┼───────┤
  │室│佐 理 員│委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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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 事管理 員│委任至│    一│              │
  │            │薦  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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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任至│      │現有人事助理員│
  │人 事助理 員│      │    0│一人,出缺不補│
  │            │薦  任│      │,未列入。    │
  ├──────┼───┼───┼───────┤
  │合        計│      │二十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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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秘書。
  四、課長。
  五、會計主任。
  六、人事管理員。
  七、其他經處長邀請或指定人員。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訂定,報請財政局核備。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