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應於轄內設第一至第六救災救護大隊,下設中隊、分隊,並依轄區 劃分若干消防責任區。大隊各置大隊長、副大隊長、組長、中隊長、組 員、副中隊長、分隊長、小隊長、技佐及隊員,依法辦理救災、救護、 消防安全檢查、防災防火宣導及為民服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