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條文關聯

  本局應於轄內設第一至第六救災救護大隊,下設中隊、分隊,並依轄區
  劃分若干消防責任區。大隊各置大隊長、副大隊長、組長、中隊長、組
  員、副中隊長、分隊長、小隊長、技佐及隊員,依法辦理救災、救護、
  消防安全檢查、防災防火宣導及為民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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