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基層建設工程督導考核獎懲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條文關聯

各區公所應按督導考核之結果,依附表三規定辦理獎懲。但有特殊情形者
,本府民政局得於簽報市長核定後,增減獎懲額度。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