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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基層建設工程督導考核獎懲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各區公所應按督導考核之結果,依附表三規定辦理獎懲。但有特殊情形者 ,本府民政局得於簽報市長核定後,增減獎懲額度。
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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