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設縣有財產審議委員會,審議下列有關縣有財產處理事項: 一、縣有財產處理政策之研究。 二、縣有財產爭議事項之協調或審議。 三、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之審議。 四、縣有非公用不動產處分方式及價格之審議。 五、其他縣有財產處分案件之審議。 前項委員會之組織,由縣府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