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身心障礙學生教育輔助服務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為達成教育目標,各校應安排下列相關輔助服務,以增進身心障礙學生
  學習與生活適應:
  一、交通服務。
  二、餐飲服務。
  三、錄音、報讀服務。
  四、提醒服務。
  五、補救教學。
  六、代抄筆記服務。
  七、手語翻譯服務。
  八、導生生活協助。
  九、復健治療服務。
  十、家長諮詢服務。
  十一、豐富精神文化生活服務。
  十二、運動休閒服務。
  十三、轉銜服務。
  十四、轉介服務。
  十五、畢業追蹤輔導服務。
  十六、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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