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立學校以學校名義作為簽約主體辦理教科書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 以員生社或家長會名義作為簽約主體辦理教科書採購,得不適用政府採 購法,惟若接受市立學校委託,仍應適用政府採購法。 由員生社或家長會辦理教科書採購,應依合作社法或高雄市公私立各級 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其費用之收支應分由員 生社理事主席、經理及會計,或由家長會會長及幹事共同具名依規定處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