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教科書選用及採購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8月08日

所有條文

  高雄市為輔導本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選用及採購教科
  書,促進教育正常發展,特訂定本準則。

  學校應根據學生學習需要,提高教學效果,達成教學目標,減輕家長負
  擔,加強服務之原則,辦理教科書選用及採購有關事宜。

  學校應選用教育部審定通過有效之教科書。
  但情形特殊者,得由學校依選用程序自行決定之。

  學校選用教科書應由任課教師推薦,由各科教學研究委員會審核通過,
  送經校長核定後依規定辦理。

  學校列入書單之教科書應以教育部部頒課程標準之教學科目為限,每科
  以選用一種為原則,如學校業經規定採用連續性之教科書,於同一學年
  內,以不更換為原則。學生於註冊時備有同版教科書者應准免購。

  學校不得將參考書、工具書、習字帖、評量卷等列入書單要求學生購買
  ,亦不得於註冊時列入檢查項目。

  教科書得由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以下簡稱員生社)或家長會代為辦
  理採購。

  市立學校以學校名義作為簽約主體辦理教科書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
  以員生社或家長會名義作為簽約主體辦理教科書採購,得不適用政府採
  購法,惟若接受市立學校委託,仍應適用政府採購法。
  由員生社或家長會辦理教科書採購,應依合作社法或高雄市公私立各級
  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其費用之收支應分由員
  生社理事主席、經理及會計,或由家長會會長及幹事共同具名依規定處
  理。

  教科書原則上由書商配發,書商無法配發時,得依勞務委託方式委託學
  校、員生社或家長會處理,此項處理得收取當學期所購買書籍費用百分
  之三以下之書籍處理費。
  前項書籍處理費不包含教師用書,教師用書得由雙方議定免費供應或價
  購。

  教科書採購單位均應與書商訂定契約,並於契約中載明雙方之權利與義
  務及書籍處理費等事宜。

  書籍處理費應使用於處理書籍有關之誤餐費、加班費或工作費等。加班
  費發放應檢附加班請示單、簽到退表及印領清冊等,依規定覈實請領;
  工作費發放標準每日最高新臺幣伍佰元,應註明工作日期、內容並檢附
  領據或印領清冊。

  書籍處理費結餘應使用於採購圖書、設備、獎助學生或納入校務發展基
  金。

  除依本準則選用及採購教科書外,其實際選用作業方式由學校自行訂定
  實施規定辦理之。學校選用及採購教科書之全部過程應作成書面紀錄,
  該項紀錄及辦理採購之契約、憑證及帳冊等相關資料應依有關規定歸檔
  保存,以便查核,如有不合規定者,應即糾正或報請議處。

  本準則之規定於完全中學國中教科書之選用及採購,亦適用之。
  本準則之規定於高雄市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教科書之選用及採購準用之。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