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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縣縣立各級學校場地租借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1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租借使用學校場地及設備時,應善盡管理責任,注意維護,租借使用後 應回復原狀,如有毀損應負責賠償或自所繳之保證金中扣除,不足部分 學校仍得向租借使用者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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