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之附帶違章建築,在同一住址及其營生範圍內,於拆除時得依該 違章建築之構造以重建價格合併估算補償。但以不超過十五平方公尺者 為限。 營生範圍超過十五平方公尺之違章建築依「舊有違建自治條例」及「新 違建自治條例」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