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09日

條文關聯

  建築物之附帶違章建築,在同一住址及其營生範圍內,於拆除時得依該
  違章建築之構造以重建價格合併估算補償。但以不超過十五平方公尺者
  為限。
  營生範圍超過十五平方公尺之違章建築依「舊有違建自治條例」及「新
  違建自治條例」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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