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計畫道路之建築基地,除都市計畫及都市設計另有 規定從其規定外,於建築時,應退縮三點九公尺建築。 前項退縮地之地面層,不得設置圍牆或障礙物;其二樓以上設置之陽台 或雨遮等遮蓋物,應依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