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計畫道路之建築基地,除都市計畫及都市設計另有
  規定從其規定外,於建築時,應退縮三點九公尺建築。
  前項退縮地之地面層,不得設置圍牆或障礙物;其二樓以上設置之陽台
  或雨遮等遮蓋物,應依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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