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核發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1月27日

條文關聯

  申請核發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費用。但政府機
  關或公立學校因公務需要申請者,得免收取費用。
  前項申請費用,每一地段以新臺幣一百元計收。但同一地段逾五筆土地
  者,每增加一筆加收新臺幣二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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