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核發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1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都開字第0970062448號令修正發 布第7條及第8條條文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工務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已公告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土地使用分區之界線尚未測繪於地籍圖上者
  ,主管機關得視實際狀況核發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申請核發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費用。但政府機
  關或公立學校因公務需要申請者,得免收取費用。
  前項申請費用,每一地段以新臺幣一百元計收。但同一地段逾五筆土地
  者,每增加一筆加收新臺幣二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