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徵國民兵喪葬費及撫卹金標準如下:
一、死亡者:
(一)喪葬費:比照國軍現役土兵二等兵標準給付。
(二)撫卹金:比照國軍現役士兵二等兵因公死亡包括年撫金一次計
付。
二、傷殘者:比照國軍現役士兵二等兵依下列傷殘等級給與年撫金並一
次計付。
(一)一等殘:給付二十年,每年給與三個基數。
(二)二等殘:給付十年,每年給與兩個基數。
(三)三等殘:給付五年,每年給與一個基數。
前項應徵國民兵傷亡者,得由本府辦理之團體平安保險理賠金,作為傷
亡者慰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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