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國民兵徵訓期間意外事故處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5月31日

條文關聯

  應徵國民兵喪葬費及撫卹金標準如下:
  一、死亡者:
    (一)喪葬費:比照國軍現役土兵二等兵標準給付。
    (二)撫卹金:比照國軍現役士兵二等兵因公死亡包括年撫金一次計
          付。
  二、傷殘者:比照國軍現役士兵二等兵依下列傷殘等級給與年撫金並一
      次計付。
    (一)一等殘:給付二十年,每年給與三個基數。
    (二)二等殘:給付十年,每年給與兩個基數。
    (三)三等殘:給付五年,每年給與一個基數。
  前項應徵國民兵傷亡者,得由本府辦理之團體平安保險理賠金,作為傷
  亡者慰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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