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所屬工程機關員工工程效率獎金發給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7月30日

條文關聯

  員工曠職、曠工、請假或受處分者,依左列規定,扣除其工程效率獎金
  :
  一、每月曠職、曠工一次者,扣除獎金三分之一,三次以上者扣除獎金
      全部。
  二、請事假一日者,按日扣除獎金,請病假、分娩假、婚假、喪假者,
      按日扣除獎金二分之一。
  三、公假在一星期以內者,不扣,超過一星期者,自第八日起不發。
  四、受申誡處分者,扣除一個月獎金之二分之一;記過者,扣除獎金一
      個月;記大過者,扣除獎金二個月,同一年之功過,得予相抵。
  五、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處分、申誡者,扣除獎金一個月,受記過
      以上處分者,扣除獎金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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