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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任務編組設置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任務編組兼任業務人員之職稱,得定名為總幹事(或執行秘書)、秘書 、組長、幹事、組員。 成立籌備單位型態之任務編組,其兼(專)任人員之職稱,依實際業務 需要訂定適當之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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