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機構經核定獎助後,應於一個月內由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指定之就 業服務機構推介進用足額之身心障礙者;如有異動致進用人數不足時, 應自異動之次日起七日內,以書面載明異動人員姓名及原因,報請主管 機關備查,並於三十日內補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