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促進事業機構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0月03日

條文關聯

  事業機構經核定獎助後,應於一個月內由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指定之就
  業服務機構推介進用足額之身心障礙者;如有異動致進用人數不足時,
  應自異動之次日起七日內,以書面載明異動人員姓名及原因,報請主管
  機關備查,並於三十日內補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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