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勞工行政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28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繳交之保證金,由主管機關於場地使用完畢後七日內無息返還。
  但其未回復場地原狀或有毀損設施情事而未修繕或賠償者,主管機關得
  代為回復原狀或修繕,並自保證金中扣抵所需費用;如有不足之數,追
  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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