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勞工職業災害慰問金發放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條文關聯

勞工因重大職業災害死亡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情形,於前條第一款規定
額度內,先予發放部分慰問金。
勞工因重大職業災害而有住院之事實者,主管機關得先予發放慰問金新臺
幣五千元。
主管機關為認定前二項之重大職業災害,得就勞動檢查機構之通報表、地
方檢察署相驗資料或其他證明文件予以審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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