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公報發行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6月27日

條文關聯

  公報贈閱之範圍如下:
  一、中央各院、部、會、局、署。
  二、本市市議會。
  三、臺灣省政府及省諮議會。
  四、臺北市政府及市議會。
  五、本產所屬各機關學校。
  六、國、省、市立圖書館。
  七、其他因事實需要經陳報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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