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府設秘書處,分設六科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總務科:關於庶務管理、出納及防護業務等事項。
  二、文書科:關於文書處理、檔案管理、印信典守及會議等事項。
  三、國際事務科:關於公共關係、訪賓接待及對外聯繫等事項。
  四、機要科:關於機要業務及綜合業務等事項。
  五、消費者保護室:關於本府消費者保護綜合行政、消費者服務中心、
      消費者爭議調解、消費者教育宣導等事項。
  六、視察室:關於民眾控案、陳情、檢舉之調查及處理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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