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收入程序如下:
一、依預算程序撥入之款項,由市庫依法定程序撥入。
二、本基金利息收入,由存儲銀行按月(期)解繳。
三、出售(租)聯合開發不動產及經營管理之部分收入,由付款人向本
基金專戶解繳。
四、本基金支用後回收部分之收入,依聯合開發土地開發時程,由投資
人依聯合開發管理機關之通知,向本基金專戶解繳。
五、金融機構貸款及融資之款項,由金融機構依規定程序撥入。
六、依主管機關與投資人合作條件、分收比例屬主管機關之收入,由投
資人依聯合開發投資契約,向本基金專戶解繳。
七、其他收入,依規定程序解繳或撥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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