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條文關聯

經主管機關許可施放爆竹煙火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施放場所應嚴禁非施放所必要之火源。
二、施放前應檢查有無受潮或變質之情況,如發現有不適合使用之爆竹煙
    火,應予標示並立即搬離現場。
三、不得施放非法製造販賣之爆竹煙火。
四、施放場所禁止飲酒之人進入。
五、施放現場不得進行火藥充填作業。
六、有下列情形時,施放人員應暫停施放行為至情況改善為止:
    (一)與施放作業無關人員進入安全距離內時。
    (二)現場風速持續達每秒七公尺以上、大雨、雷電等天候不良狀況
          發生或有發生之虞,足以影響煙火施放安全時。
    (三)現場或附近發生火災、天災等其他重大意外事故,致生危險或
          其他有立即發生危害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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