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條文關聯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行,副局長同時因故不能代
  行時,依第三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之。
  局長辭職,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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