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托嬰中心辦理兒童團體保險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30日

條文關聯

  托嬰中心於收取本保險保險費後二十日內,應填具要保書及被保險人名
  冊二份,連同代收之保險費,繳送保險人或其指定機構。保險人掣發之
  保險收據,交由各托嬰中心存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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