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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托嬰中心辦理兒童團體保險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托嬰中心於收取本保險保險費後二十日內,應填具要保書及被保險人名 冊二份,連同代收之保險費,繳送保險人或其指定機構。保險人掣發之 保險收據,交由各托嬰中心存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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