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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都市計畫公園經營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4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為配合公園之整體風貌,維護公園景緻,私人或機關團體因經營需要於 公園內設置之招牌、桌椅、遮陽避雨及其他相關經營設備,應符合規定 並先檢附平面配置圖及示意圖樣說明,報請管理機關同意;其變更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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