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設置及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4月10日

條文關聯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會議之決議,以二分之一委員之出席,出席
  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列席,並參與會議
  發言,但不得參與表決。
  各類文化資產業務承辦單位主管課長及業務承辦人員均需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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