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會議之決議,以二分之一委員之出席,出席 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列席,並參與會議 發言,但不得參與表決。 各類文化資產業務承辦單位主管課長及業務承辦人員均需列席說明。